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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原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收取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本罪最高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调整了附加刑,取消罚金限额,将本罪的限额罚金刑修改为不限额罚金刑,不对罚金数额做上、下限规定。
3、由过去的两档刑增加为三档刑。在原有两档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三档刑。


在疫情影响和经济形势消沉的现实背景下,在法定刑提升和罚金刑不限额的双重压力下,新的刑法修正案可能会加剧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对于律师而言,未来承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难度也将不断增大。


【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必须抓住数额犯的特点,掌握罚金刑的变化,高度重视对罚金刑的量刑辩护,紧紧围绕着罚金刑的量刑问题发表充分的辩护意见。面对本罪不限额罚金刑的规定,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更应该从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本罪的罚金刑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简而言之,妥善把握好量刑档次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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