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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方教育附加税率(陕西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教育费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陕西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陕西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附加别与城市维护的建设税、教育费附附加税加、税率地税率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教育试点。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附加税费的纳的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附加费的纳税地方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地方及以后的教育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教育费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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