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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版权律师地址(侵犯著作权律师函)



近日,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破获了一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儿童图书案件,抓获了3名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报道,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外地低价购进盗版图书,标榜成正版折扣图书通过网络销售。


在知识产权犯罪日益增加的形势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均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也明确了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的管辖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管辖部门是治安管理局。但是,因为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量日益增长,2020年9月1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管辖部门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


公安机关内部刑事侦查管辖的分工规定,可以得知公安机关在打律师击犯罪方面进行了专业化、精细化的改革。


二、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作品的行为。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律师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犯。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打击的行为是复制发行行为,而且复制和发行属于被打击的并列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函品罪的打击对象是销售相应作品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出版、复制发行行为。通俗讲,就是行为人明知属于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既有复制发行行著作权为又有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行罪处罚呢?


首先根据吸收犯罪原则,主行为吸收从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以及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所以,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则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但是,若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则属于数个行为,应当分别定罪而侵犯进行数罪并罚。


三、地址实践难题及辩护提示


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例相对较多,而且即使行为人仅仅有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也会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究其原因是版权复制发行的行为认定包含了销售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版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其中“推销”行为如何认定和理解呢,行为人在微信群中对外宣传的行为既有推广也有销售,所以,根据规定,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将“复制发行”的行为进一步理清,则可以精准化定罪量刑,也不会使销售复制品罪处于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文首所述的北京警方查获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如果只有销售行为的话,则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而应当以销售亲群复制品罪立案侦查。当著作权然,随着办理案件的进度发展,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犯罪行为或有复制发行行为的,则根据在案证据予以定罪处罚。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应当以二罪的区别为基点开展辩护,若将重罪变更为轻罪就达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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