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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公司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受税收优惠)

一些公司为了做大做强,往往需要设立分公司来发展业务、扩大经营规独立核算模。但是如果分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的话,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那么分公司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向总公司要吗?



首先,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但分公司是,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我们需要明白,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债务先由分公司资产来清偿,当分公司不能完全清享受偿时,由总公司优惠偿还剩下的债务。在实践中总公司、分公司、银行及担保人往往优惠会经税收过一系列的授权自负盈亏和协议安排,企图将分公司打造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进而试图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在《公能司法》第十四条中明确指出 公司可以设能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总公司也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分公司盈利,总公司可以分得独立核算部分利润,但是如果分公司经营不善,总公司自负盈亏也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债务分公司。虽有分支,但始终为一个整体,一切都由主干支配和提供。就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需要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享受担分公司债务,分公司税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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