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珠海金湾公司注册代理做账(珠海公司注册代理价格)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本所律师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销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珠海冠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事项进行专项核査。湾在充分核査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做账称“《业务指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珠海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査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监管机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科创板发行之目的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公司注册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报资料之一,供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查阅,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以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包括3类11家。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资管珠海冠宇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资管珠海冠宇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8家外部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明细: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股数等于其最终获配的申购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注2:具体跟投金额将在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一)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经核查确认:招证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终止的情形。是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依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专业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招证投资系招商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持有100%的股权,招商证券系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代理


3、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证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招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律师核查了招证投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招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规定,招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海金(3)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4)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6)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1号资管计划


2号资管计划


根据《招商资管珠海冠宇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商资管珠海冠宇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统一简称“《资管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经核查: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审批


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经发行人2021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经核查确认,审批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 资管计划信息汇总


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汇总


注1: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产品相关头寸。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以上比例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珠海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电源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2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汇总


注1:2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产品相关头寸,扣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和产品相关头寸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8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4:珠海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动力电源有限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电源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身份的认定,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说明书》”)、相关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高管任命证明及核心员工任职、认定、推荐理由等证明,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合法存续,核心员工均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并任职核心技术岗位,经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审慎推荐后产生。确认参与1号和2号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披露要求。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基本情况”披露,珠海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动力电源有限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电源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电源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上四公司均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所列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


4、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招商资管有如下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经本所律师认定:招商资管是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商资管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招


商资管为招商证券的相关子公司。


6、资管计划出资方资金来源


依据《资管合同》中出资方声明和《关于参与招商资管珠海冠宇员工参与科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金来源承诺函》,出资人承诺“出资来源为本人自有资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规定,招商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海金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4)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5)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7)本公司或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8)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9)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移动”)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OPPO移动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OPPO移动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OPPO移动为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100%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持股会员(以下简称“持股会员”)均将其作为持股会员的会员权利全部授予陈明永代为行使。授权自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并于持股会员作为持股期间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综上,即陈明永为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实际控制人。陈明永通过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控制OPPO移动61.08%的表决权,为OPPO移动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OPPO移动是全球领先的智能设备制造商和创新者,其最近两年主营业务为手机及其他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OPPO移动是全球领先的智能设备制造商和创新者,也是全球五大智能手机品牌之一,业务遍及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6大研究所和5大研发中心,超过4万名员工。OPPO移动连续四年入选“BrandZ”中国全球化品牌50强榜单。依据Canalys的统计数据,2020年OPPO移动的市场份额稳居全球前五,出货量达到1.15亿,其中在中国市场份额为18%,排名前二。因此,OPPO移动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和OPPO移动提供的核查资料,OPPO移动为发行人主要客户之一,二者具有稳固的合作关系。综上,OPPO移动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盛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铭咨询”)持有发行人3,266.99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3815%。盛铭咨询为段要辉个人独资公司,段要辉同时担任OPPO移动的控股股东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OPPO移动互联网事业部的负责人。经保荐机构及见证律师核查,OPPO移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属于《业务指引》第九条之“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OPPO移湾动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OPPO移动提供的《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实力和自有资金的说明函》,OPPO移动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OPPO移动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冠宇”)与OPPO移动全资子公司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集采”)于2021年4月签署了集中采购基本合同及工作说明书,重庆冠宇为OPPO移动的锂电池供应商。此外,发行人与OPPO移动于2021年9月3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计划在手机锂电池、3C电池等领域展开珠海深度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1)合作范围:双方同意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强化双方的长期战略合作,聚焦在手机锂电池、新产品技术开发上的进一步深度合作,强化产品的市场,推动产品的市场覆盖。


2)OPPO移动是一家全球性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是全球知名智能手机品牌之一,业务遍及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手机锂电池这一重点合作领域,双方将共同努力,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双方未来拟将在电池领域进行更加深度的战略合作。


3)发行人与OPPO移动将共同努力,在3C电池领域继续保持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发行人与OPPO移动关联企业的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双方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公司将积极参与OPPO移动新产品的合作开发,利用双方技术、产能和市场优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OPPO移动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美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美的控股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美的控股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价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何享健持有美的控股94.55%股份,为美的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美的控股是一家大型的投资性民营企业,投资行业涵盖家电制造、房地产开发、医疗健康、酒店等相关产业。旗下控股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为全球领先的科技产业集团、上市公司,主要以家电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链为主,涉足消费电子、机器人与自动化、暖通及楼宇、机电事业群、数字化创新业务等领域,提供多元化的产品种类与服务。美的控股注册资本33,000万,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是26,190,013万元、25,761,727万元,分别占总收入的91.9%、92.4%。美的控股为美的集团的控股股东,2020年,美的集团实现收入2,857.10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273.33亿元。2020《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美的集团排名第312位;《财富》中国500强榜单,美的集团排名第35位。美的控股及美的集团具有良好的商誉、市场影响力和资金实力,美的控股属于大型企业。美的集团作为消费电子产品的知名制造商,与发行人在消费电池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方面形公司注册成产业链上下游战略协同关系。


综上,美的控股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美的控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美的控股提供的承诺函,美的控股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美的控股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美的控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美的控股于2021年9月3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计划在智能家居、数字化业务等领域展开战略协作,具体情况如下:


1)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布局于智能家居、个人护理、机器人及自动化领域,主要产品包括智能中控平台、手持类家电(如小型吸尘器、电动牙刷)、机器人等。未来双方将在上述领域及产品开展技术合作,作为锂离子电池的供应商,珠海冠宇逐渐在家电消费电子领域布局,为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绿色能源电池先进技术;同时,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为珠海冠宇提供重要的应用场景,以期进一步优化珠海冠宇的产品结构,提升家电领域消费电池的市占率;


2)在上述多个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珠海冠宇开展技术合作及市场拓展;


3)双方通过在智能供应链、工业互联网和绿色电芯方面的合作,共同促进双方主业发展,实现在数字化业务方面的共同进步;


4)珠海冠宇为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绿色能源电池领域先进技术合作支持,保持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在各个领域的智能平台领先地位;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为珠海冠宇提供重要应用场景,为珠海冠宇在相关领域的拓展提供支撑;


5)未来,珠海冠宇和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将通过战略协作共享行业客户资源,一起打造对应领域的解决方案,赋能更多的行业客户。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美的控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价格,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代理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做账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奕瑞科技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奕瑞科技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奕瑞科技现有股东中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也不存在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Tieer Gu、Chengbin Qiu、曹红光、杨伟振,四人合计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为35.36%,合计持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40.83%。Tieer Gu、Chengbin Qiu、曹红光、杨伟振均为公司创始人,均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管理上形成共同控制。


(下转C12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