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增发投资企业所得税筹划(制造业税务筹划)






内容提要:股权激励是一种将个人与公司利益紧密挂钩的有效经营方式,自诞生以来,已被众多上市及非上市公司采用,然而,依据目税务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工资薪金”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也即,如果股权激励的金额巨大,最高可适用高达45%的个人制造业所得税率,激励效果无疑大减。从本质上讲,股权激励是向公司经营管理者、员工让渡一定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可以改变一种方式,增发从而合法、合理降低税负率,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为您分析解读。


1、一则令人费解的并购


2013年6月6日莱美药业公布重组方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特定对象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以及邱宇、邱炜等12位自然人购买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80.9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总额1.1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莱美禾元2012年11月投资成立,为莱美药业建设茶园制剂项目而设立。而2013年3月15日,莱美禾元通过增资扩股引进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12位自然人。


这意味着,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12位自然人在进入莱美禾元不到3个月时间,就快速实现换股退出。在其交易过程中,PE和自然人并没有获得溢价。根据有关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3月底,莱美禾元经审计的净资产约为4.2亿元,本次拟购买的80.95%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账面值及交易价格约为3.4亿元。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为21.44元/股,发行股份数1441万股,锁定期3年。该对价几乎与当初鼎亮禾元、六禾元魁进入莱美禾元的价格相当。


莱美药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草案》显示,上述12名自然人全部为公司高管。本次发行对象之一的邱宇持有莱美药业22.56%的股份,为公司控投资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邱炜系邱宇的兄筹划长,持有公司17.59%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董事。其余人士中,有的是原料药厂总经理、茶园制剂厂总经理,有的则是总工程师、新药销售经理,有的则是技术总监、人力总监、证券部经理等。增发


从表面上看,此次方案是将非公开发行股份变换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质上,这次的方案就是为公司高管量身定做的变相股权激励方案。从关系上看,鼎亮禾元两家公司与国金证券同宗同源,都属于涌金系公司。两家PE本来就是友情客串,搭台筹划子帮忙。(来源:根据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劵报》报道文章整理)


2、税收政策对比





3、点评与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股权激励最高可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率,而通过“定向增发”方式获得公司股份,在平价“换股”方式获取的情况下,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节税效果明显。但是该税务筹划依赖于一些前提条件:


第一,设立“换股平台企业所得税”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通过定向增企业所得税发获取公司股票时,应有作为支付对价的资产,上述案例中,莱美药业通过设立一家公司实现。


第二,合理定价。换股过程中,如果存在“价差”,需要按照“税务转让财产”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因此需要合理定价,以实现“平价转让”。


第三,有相关公司“客串”。如果在实施上述税务筹划方案中,只有被激励的对象参与,很难向税务、工商部门说明“合理商业目制造业的”,因此,需要一些“友情客串”的公司参与进来。


任何商业活动,都是在多重因素驱动下实施的,上述案例莱美药业的安排可能除了税负因素的考量外,还可能有其他诸多的考虑,比如,定增的方式获得股权可以免除为股权激励对象所设立的解锁条件(业绩承诺)限制,同时通过定增取得的股权,在三年后可以一次性解禁,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期有的可拉长至5-6年。因此,企业及个人在规划税务筹划方案中,需要通盘考虑。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个税资讯及筹划与综合管理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