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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的(论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目的)

#对于,农村搞村办合作社,你怎么看#


我国农村合作社普遍设立的根据为1954年宪法,农村合作社类型共分三类,即,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其中,农业合作社演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文革”期间被收归国有,前者多数已改制,后者已成为商业银行,农村经济发展从此陷入了困境。


生产队就是农村的农业合作社




“耕作有其田(地)”的理解


农村合作经济含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为农村合作经济,其与社会上的其他合作经济有什么不同,应当是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否则,盲目设立其他农村合作经济,农民仍是合作经济的打工人,如各地设立的“专业”农村合作社等已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等。村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享有平等收益权应当符合分配正义,如生产队长并不享有特权等;农村合作经济,是指全体成员平等享有利用、分配共同资源的生产组织形式。

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补偿归属


2017年,我国的《民法总则》设立了四个特别法人,涉及农村的有三个法人,分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其中,专业农业合作社法人即为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社会倘若不能正确理解农村经济“合作”的含义,而以投资额,或者管理控制权分配利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难以设立,其财产权益被各类专业合作社稀释,如各项财政补贴等。不仅如此,各类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诸如承包、流转合同的形式,在事实上取得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


@南京徐剑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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