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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人简答(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


自产自用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同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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