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07包括年缴纳3月15日进入泰州某医用仪表公司工作,于2018年9月30日被吗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汞中毒,于2018年10月24日被泰州包括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9年1月22日被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柒级。张某某就职业病工伤保险缴纳待遇事宜多次向某医用仪表公司维权未果,无奈之下向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遂指派专职律师承办。
鉴于此案非常棘手,承办律师在收到一审判决后,立即帮助张某某向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要求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吗理中心从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收到张某某的申请后,电话联系了承办律师,了解基本情况后查询了张某某自入职某医用仪表公司后参加并缴纳社会哪些保险的情况,查明某医用仪表公司未在张某某初入职的几年为张某某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遂作出《关于张某某请求给付工伤待遇申请的答复函》,认为:因某医用仪表公司未及时足额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张某某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不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一工伤待遇的条件。拿到这份答复函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因某医用仪表公司未及时足补贴额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某某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遭拒,故该费用应当由某医用仪工伤表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后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承办律师的哪些这一代理意见。庭审之外,承办律师还积极向承办仲裁员、承办法官申请组织调解,目的是能让张某某尽快得到补助金,以积极治疗病情。多次调解未果后,本案又历经诉讼、强制执行,张某某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万余元。
当拿到这笔来之不易的补助金时,受援人张某某感激涕零,个人所得税自己下一阶段的医疗费终于有着落了,自己也没有想到,能不花一分钱就有律师替自己把官司打赢了。
法援律师点评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 顾蓉 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