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喜讯拥军优属!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是否政厅(粤财法[2018]17号)文件,免税广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粤财法[2018]18号)文件,2018年5月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税收优惠
依据《关于公益基金会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是否)和《个人所得税公益法实施条例》主任(国务院令第600号),向德胜基金会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将分别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下属企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主任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非营利组织拥军优属免税资格税收优惠
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德胜基金会在5年内取得下基金会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下属企业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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