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抵减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会计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增值税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文件行文意思,销项税额优先抵扣进项税额,再抵减10%的“加计抵减”,因此,加理解计抵减不可以简单理解为进项税额,并且加计抵减与进项税额要分开核算,文件税加对核算做了要求:“纳税理解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根据这一核算要计求,对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首先得分借方与贷方来讨论。
假设,某符合条件现代服务业企业,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0万元。
这一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但是要与进项处理税额分开核算,建议新设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那么,这10万元贷方如何处理,我建议做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抵扣科目。
因此,该笔业务基会计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0万元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另外,为了核进项算清楚在当前增值税核算体系下的业务,能体现清楚加计抵减金额的计提、抵会计处减、余额等信息,举例如下: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抵减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如何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增值税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处理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
具体分录: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其他收益 1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抵扣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5万元。上月加计抵减余进项额0.5万元转到当月,本月可以计提2万元加计抵减,可抵减总金额2.5万元当月可全部抵减,抵减后应交增值税=25-20-2.5=2.5万元。
计提:
借:应交如何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万元
贷:其他收益 2税加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报表列报:“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借方余额实际上是未会计来能抵减增值税的利益流入体现,符合资产定义,在编报时建议重分类为资产项目,如果预计短期内能得到抵减,填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计预计超过一年能获得抵减,列报到“其他非流动资产”。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