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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代办劳务派遣许可证(代办人力资源、劳务派遣许可证)







1.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劳务派遣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4.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5.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连续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半年以上,按吸收人数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6.援企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有效期至2020年12月。补贴对象为企业。


7.招工用工补贴


对为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解决招工难,免费为企业招聘员工,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8.灵活汕尾市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代办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额度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9.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我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给毕业生本人,累计最长不超过劳务派遣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


10.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高校毕业生补贴。补贴对象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11.求职创业补贴


在汕尾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年度(指毕业年度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1.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2.属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求职者。





12.一次性创业资助


以下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许可证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2.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3.军转干部;4.复退军人;5.登记失业人员;6.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8.在乡镇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初创者。


13.租金补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2.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3.军转干部;4.复退军人;5.登记失业人员;6.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8.在乡镇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初创者。


1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代办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


15.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人力资源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 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或小微企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16.在岗培训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依规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补贴对象为企业。


17.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就业见习补贴按我汕尾市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由政府承担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补贴对象为见习单位。


18.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对象为见习人员。


19.见习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每留用一名补贴3000元。补贴对象为见习单位。



20.职业介绍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或推荐受影响职工在机构所在地成功就业的,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


21.创业孵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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