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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合同与仓储服务合同区别(仓储租赁合同是一个实践性合同)

前述:本案讲述了如何界定仓储合同和租赁合同性质的纠纷。存一箱水果4块钱,仓库钥匙还不在存货人手里,法院认为,这很明显就是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一、案件概述


2021年6月17日锦州中院(2021)辽07民终745号:


上诉人北镇市张旭果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甄宝祥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镇市张旭果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水果储存关系认定为仓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事实是租赁上诉人的库房存放水果,4元价格是租赁费用而非仓储费。


一审法院直接认定4元为仓储费毫无证据。


判断是否是仓储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双方是否有仓单这一法律要件,本案根本没有形成仓单,该法律要件也不具备,一审认定仓储关系是错误的。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放水果造成租赁物损坏,曾在北镇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判决己生效),法院判定双方间是租赁关系。一审判决无视先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造成此案判决与先案判决结论冲突与矛盾,是严重违法判决。


3.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判决与此次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判决,第一当事人相同,第二诉讼标的相同,第三本案实质否定了先已生效的判决。故按民诉法解释247条之规定,本案是典型重复诉讼,应被法律所禁止。


二、法院观点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问题。


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双方之间究竟为仓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应结合两者的概念以及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中,上诉人认可冷库钥匙未交付给被上诉人,其虽称未交付的原因系水果没有入库完毕,但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即在双方形成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即应当将出租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


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被上诉人每次入库水果均需上诉人为其开库门,更符合仓储合同的特征。


且冷库发生坍塌亦是上诉人方发现的,更说明仓库未移交给被上诉人。


如若为租赁合同,费用问题应按租赁一个仓库给付多少租赁费更符合常理,而本案一箱水果费用4元更符合仓储合同的交易惯例。


结合上诉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水果收购、初加工、销售、仓储┅,综合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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