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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转让营业执照规避风险)


风险一:工商局行政处罚




风险二:民事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工商局登记之后才可以对外营业,因此登记是个体工商户成立的必经程序,也是对外宣示其主体身份的方式。由于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人格,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完全由其背后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个体工商户老板将营业执照及营业场所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后,个体工商户与他人发生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相对人会面转让临两个交易主体,一个是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者,一个是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为转让了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对该交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个体工商户老板在转让、出租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时一定要将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由受让方重新注册,否则要共同对转让、出租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给自己带来不必要不麻烦。在相对人起诉时,登记的经营者经常提出“其并非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不应对相关债务承担责任”的抗辩,但从法理和相关的司公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并不会支持。登记的经营者只能在向有没有相对人履行债务后按照租赁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实际经营者追偿规避。但如果实际经营者缺乏履约能力,登记经营者的损失难以挽回。


案例指引:(2014)港民初字第1042号

营业执照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042号一案中,张某为永诺咖啡厅登记的经营者,纪某为该咖啡厅的实际经营者。有没有在纪某实际经营期间,永诺咖啡厅与毛某经营的调料经营部发生货物买卖,永诺咖啡厅拖欠毛某货款3万余元,毛某多次催收,但纪某迟迟不付。毛某遂将张某和纪某共同诉至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所欠货款。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称:“我是永诺咖啡厅登记经营者,但我不认识毛某,也没有买过毛某的食品。2013年1月份,我和纪某协商已将咖啡厅承包给纪某经营,故纪某为咖啡厅的实际经营人,我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张某的抗辩法院未予采纳,最终判决张规避某和纪某共同对毛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风险三:的刑事犯罪风险


在出租、出借营业场所及执照后,受让方或承租方如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如果对此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则有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比如承租人利用个体工商风险户的经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个体工公司商户的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费用,明知此情况仍然向其租赁场所的,则有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


其他的一些单位犯罪,比如非法经营罪、生产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如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明知相关情况依然提供场所和营业执照,并且从中获利的,也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从而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风险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因为参与相关犯罪而未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时候也有配合的义务,必然牵涉大量的时间精力,必要时还要请律师辩护,造成额外的金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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