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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新企业开办费如何入账

按照《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的解析,对于筹建期间的支出能否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财务人员应根据《企企业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来进行判断。以下拟就此问题补充两点建议:一是关于筹建期间人员的薪酬;二是待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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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建期间人员的薪酬


筹建期间人员的薪酬,按受益入账原则可分为两类:一是主要参与在建工程相关工作,属于“使生产经营所用的关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其薪酬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对于出包建设方式而言新企业,通常应先通过待摊支出归集,达到转资条件后再会计制度分配计入固定资产,而不是直接计入);二是主要负责维持筹建期公司日常运开办作以及为后续正常经营准备(如拓展供销渠道),其薪酬应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前述两类人员的划分,应根据筹建期间公司(或称项目部/项目组)组织架构设置以及人员岗位职责,并结合人员实际工作情况来加以区别,对“身兼数职”等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基于谨慎性原则,计入管理费用,不宜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高估固定资产价值。


二、待摊支出


实务中,企业新建项目一般采用出包建造方式,出包工程的成本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对于前两项支出以及甲供的工程物资(如有)的判断和处理,一般不存在难度,关键是“待摊支出”的核算。


所谓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其中,征地费是指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发生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同时,待摊支出的具体内容也可参照《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建办标函【2017】621号)进行判断和处理(见附件)。


以上列举新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待摊支出,实务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人防易地建设费,个人理解应计入待摊支出)。


总之,对于开办费乃至新建项目的核算,财务应从立如何项阶段尽早介入,参与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去(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费目初步设计阶段、项目详细设计阶段、项目施工阶段、项目投用阶段和项目后评价阶段七个阶段,内部培训资料观点,供参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新公司/项目财务管理要求,规范会计核算,为后期正常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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