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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下问题解答让您读懂“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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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实施“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 做出的重要决策。李克强总理指出,“营改增”不是税种的简单转换,而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

实施“营改增”,有助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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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指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由地税改为国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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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通过税率设置和政策完善,纳税人税收负担会全面减轻。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原有增值税纳税人税收负担也会相应下降。

三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

四是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纳税人财务核算和计税方式要比营业税有所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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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是否属于营改增纳税人

此次营改增是将目前还在征收营业税的最后四个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如果目前您仍然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那么您一定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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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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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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