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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某公司与政府签约“先征后返”被判败诉,涉及金额千万余元


庐江县位于安徽省中部,合肥市南部,毗邻巢湖市、无为市枞阳县桐城市舒城县肥西县,毗邻水域包括巢湖和长江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起发生在安徽省庐江县的税案。


2003年初,庐江县T房地产公司与当地政府签下了《关于庐江县大市场B区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协议中表示庐江县政府拟定将庐江大市场B区项目有偿转让T公司进行开发。


庐江县政府为T公司提供地,供其开发使用,协议中还提到了相关约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以奖励的方式返还T公司30%;土地增值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以奖励的方式返还T公司80%;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县级留成部分(40%)以奖励的方式全部返还T公司。


根据协议上的约定,T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共计21607478.56元,其中销售不动产营业税7346477.22元、企业所得税5832896.11元、7346477.22元,而庐江县政府也表示同意该纳税数额。


经稽查人员的统计核实,上述的土地增值税中的5128461.42元和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补缴。


然而,T公司认为按照协议中所写的,庐江县政府应当给T公司发放奖励共11279592.99元,其中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应奖励2203943.17元、土地增值税对应6742491.38元以及企业所得税对应奖励2333158.44元,于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


2015年5月,庐江县政府对此作出回应,表示经统计T公司从04年—11年间项目入库税款共计2181.28万元,政府会在报批后予以兑现。


但T公司并未收到相关奖励,于是多次向庐江县政府递出书面申请及律师函,要求其尽快兑现奖励,但未得到庐江县政府的回应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对T公司的诉求不予以支持,遂驳回了其诉求。


随后T公司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根据相关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早在2000年1月已取消了各地自行制定关于先征后返的相关政策


3、地方政府实则无权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4、如需要利用先征后返的政策做扶持需由省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请


因此,法院经审判得出以下结论:


有关减免、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需由法律规定或省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请经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依T公司与庐山县政府签订的协议来看,双方的约定实则是一种变相减税的行为,显然与法律不符,因此被认定无效。


通过上述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政府补助的定义包括什么?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欧想说关于政府招商引资,我们需要注意政府提供的财政补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否则会对投资者的利益有较大影响。


关于此次事件你有什么看法?一起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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