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被告赵某向原告何某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约定月利率为4%,至2020年8月20日,被告赵某一直按照月利率4分支付利息。但此后未还借款、支付利息。原告何某于2021年6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诉讼中,被告赵某提出,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36%(即月利率3%),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超出部分应当冲抵本金。
争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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