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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的证据(第一个发明果冻的人)

小美在网店购买了一盒果冻,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未拆封的果冻存在异物,经仔细辨认后发现异物为一只小拇指头大小的黑蜘蛛。小美通过包装标识,发现该果冻为某果冻食品公司生产。小美则向该果冻食品公司投诉,并且要求该果冻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该果冻食品公司只愿意退还货款。而后小美就向法院起诉该果冻食品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普法:小美能否要求该果冻食品公司果冻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发明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的售者追偿。


【释法】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一个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美在网店购买的由被告生产的果冻果冻,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类似蜘蛛状的异物,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果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人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发明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证据金;增加赔偿的金人额第一个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小美并未食用该有异物的果冻,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小美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证据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故,小美能要求该果冻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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