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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陕西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最初时间)

6月2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方面,全省统一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工伤保险方面,西安、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杨凌等地继续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


据悉,我省从2016年7月1日起,已率先在全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2018年6月30日执行到期。该项惠民政策实施以来,共降低企业成本32亿元。此次全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21.3亿元。降低费率后,我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均为全国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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