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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彭怀文解答:


一、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规定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该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还是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残疾员工的200%进行扣除。


二、残疾人员限制范围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满足的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留存备查的资料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已失效),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发布。


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五、残疾人员应购买的社会保险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此,企业如果安置有残疾人,但是达不到上述要求条件的,也是不符合税法加计扣除规定,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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