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的纳税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内容


一、消费税税目有哪些?


(一)烟: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


(二)酒: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三)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


(四)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五)电池;


(六)涂料;


(七)高档化妆品;


(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九)鞭炮、焰火;


(十)摩托车;


(十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二)高档手表;


(十三)游艇;


(十四)木质一次性筷子;


(十五)实木地板。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总结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只有少数项目在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以及批发等环节。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