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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怎么交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一、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如果不分配,合伙人是否交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即: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就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合伙人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法人合伙人取得投资所得应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年度中间收到相应的投资分红时,一般通过“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在企业季度所得税报表中反映在利润总额当中,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底时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当年需要交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处理形成的税会差异通过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四、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是指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的立法精神是为了防止重复征税而给予的免税,而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从合伙企业可分得的利润没有缴纳过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人需要正常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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