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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返利增值税发票(返利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返利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销售返利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下面是销售返利开票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销售返利形式: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


1. 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2. 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销售返利涉及到销售方和购买方,因此双方的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1. 销售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在实务操作中,会计处理方法各异,也可以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2. 购货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供货单位返利应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销返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商业企业收到返还现金,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商品名称为返还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返还实物,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开具发票,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销项税额。但有关文件规定可冲减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款没有变化。因此,应由商业企业在收到返还款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自制收据,不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时作出异常比对说明即可。这种情况是商业企业即购货方取得的返款,不是销售货物所得,确认收入不妥,直接冲减进项税额比较符合实质。实际问题是发票开具的问题,但现在开具收据又没有任何依据。


有关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文件规定了商业企业取得供货单位返还收入是否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但对收到款项的发票开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供货方支付返款时必定需要相关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业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并不是销售收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该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实质应属于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奖励或补偿行为,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3平销返利如何开票和税务处理


【案例资料】


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7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税务风险】


企业亏大了!


甲公司错开发票缴错了税,本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却错缴了营业税!乙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的扣税凭证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若是乙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冲减收入,而且在增值税上可以冲减销项税额!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先要搞清楚业务实质,到底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再根据税法规定看到底应该谁给谁开具发票,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只有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进行税务处理才是最没有税务风险的!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不必开具任何发票,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一种是在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述案例,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乙企业可以冲减收入1万元和销项税额0.17万元。


商业企业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若收到返利时,商品尚未售出,则冲减库存商品,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生产企业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由商业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


4销售返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销售返利的方式是企业促销的常见方法,是生产企业为了激励经销商而采取的一种商业模式,为了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很多生产企业都会制定销售返利的政策,并且返利会根据经销商的销售业绩,也就是销售量或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百分比返利 》》在线客服


关于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是:


一、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对于供应商(销售方)给予采购方(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采购方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举例实务:


【案例】宏达公司于2015年12月份根据A经销商的销售额返利10%,经销商的销售额为1000万。


一、【现金返利】销售方按照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入与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万


二、【实物返利】


借:销售费用100万


贷:库存商品85.4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万


借:销售费用-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万


销售方的实物返利,针对实物的部分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实物返利,销售方需要开具一篮一红两张发票。


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提出问题: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只开红字发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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