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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闻


证监会就《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月11日,为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四条,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关于申请受理、申请期限、申请金额,一是明确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所需申请材料,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补正要求(第二条、第四条)。二是明确受害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第三条)。三是明确受害投资者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等所明确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对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第五条)。


3月11日,证监会回应《外国公司问责法》认定五家在美上市公司为有退市风险的“相关发行人”:中国证监会注意到了这个情况。这是美国监管部门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一个正常步骤。中国证监会此前已经多次就《外国公司问责法》的实施表明过态度。中国证监会尊重境外监管机构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加强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但坚决反对一些势力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错误做法。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开放合作精神,愿意通过监管合作解决美方监管部门对相关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问题,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近一段时间,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持续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开展沟通对话,并取得积极进展。中国证监会相信,双方通过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尽快作出符合两国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合作安排,共同保护全球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两国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宇信科技(300674.SZ):时任副总经理减持未预先信披,收警示函


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宇信科技时任副总经理井家斌出具警示函。警示函称,经查,井家斌作为宇信科技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28日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宇信科技股票10000股。


警示函指出,井家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井家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紫鑫药业(002118.SZ):控股股东国药兆祥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


3月10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兆祥”)通知,国药兆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年10月19日,公司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及实际持股情况,康平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鑫药业19.69%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你公司行使,公司成为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2021年12月21-22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鑫药业股票1000万股,占紫鑫药业总股本0.78%,成交金额3061.32万元。公司作为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的限售期内减持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


ST红太阳(000525.SZ):2014年至2020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江苏证监局向其出具警示函


3月7日,江苏证监局向ST红太阳出具警示函。经查,该公司2016年至2018年部分存货跌价准备核算不准确,2014年、2018年部分销售存在虚增情况,上述事项影响营业收入、资产减值损失、应收账款等科目核算,导致公司2014年至2020年年报中营业收入、净利润或净资产金额存在错报。


其中,2014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709.91万元、661.78万元、661.78万元(正数为虚增、负数为虚减,下同);2015年净资产错报金额为661.78万元;2016年净利润、净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391.2万元、1052.98万元;2017年净利润、净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12.6万元、1040.38万元;2018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787.77万元、-334.98万元、705.40万元;2019年净利润、净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760.14万元、-54.74万元;2020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138.02万元、11.37万元、-43.37万元。ST红太阳2014年至2020年年报上述披露信息不准确,相关行为构成违规。


佐力药业(300181.SZ):监事亲属“短线交易”收警示函


3月8日,浙江证监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对谈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谈欣担任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父亲谈伟荣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32600股,成交金额249716元,于2021年12月24日卖出公司股票56400股,成交金额574152元。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谈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佐力药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经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也已全部收回谈欣父亲谈伟荣所得收益。


ST步森(002569.SZ):股份被冻结未及时披露,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董秘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3月8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王春江、董秘张优出具警示函。经查,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对外披露。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步森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1672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上述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对外披露。


时任公司董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张优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王春江、张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世纪华通(002602.SZ):独立董事短线交易,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3月8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杨波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波母亲沈怡及儿子方倚正证券账户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累计买入91000股,金额710794元;2022年1月21日,卖出83100股,金额670617元。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诚达药业(301201.SZ):信披不完整,董事长及总经理收警示函


3月1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近期,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葛建利、总经理卢刚、董事会秘书杨晓静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金字火腿(002515.SZ):现场检查4宗违规,实控人等收警示函


3月1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期货交易发生重大损失未及时披露;二、公司收到大额员工赔偿未及时披露;三、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三季报披露不准确;四、超额保证金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此外,金字火腿的期货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存在对账户缺乏有效监管、操作授权管理不到位等缺陷。


通达电气(603390.SH):2020年确认收入、利润的依据不充分、多计营业成本495万元,公司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3月8日,广东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娜、邢映彪、王培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确认收入、利润的依据不充分。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捷利汽车)为通达电气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英捷利汽车与新凯航(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并于2020年度就该技术咨询服务确认营业收入702.26万元,确认营业利润639.59万元。上述业务缺乏商业实质和商业合理性,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通达电气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确认营业收入702.26万元和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2万元的依据不充分。


二、多计收入。英捷利汽车2018年开始向上海福迈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迈迪)提供车辆测试服务。2020年度,英捷利汽车就与福迈迪的车辆测试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595.65万元,确认营业成本495万元。该业务应按照净额法核算,导致通达电气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495万元。


通达电气董事长陈丽娜、总经理邢映彪、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王培森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名臣健康(002919.SZ):并购案现3起内幕交易,当事人合计被罚没7272.49万元


3月11日,海南证监局披露〔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华升内幕交易名臣健康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7272.49万元。在内幕交易过程中,陈华升动用1000万元进行配资买入。


陈华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实际控制、使用“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谢某红、刘某荣分别系刘某锋的配偶和儿子,刘某锋将“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及配资资金借给陈华升使用,并与陈华升签订了《借款合同》。陈华升掌握“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由陈华升决策。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没收陈华升违法所得18181233.71元,并处以54543701.13元罚款。


昇兴股份(002752.SZ):涉嫌操纵市场,董事长遭证监会立案


3月11日,昇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林永贤的通知,其于3月10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证券市场操纵,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昇兴股份称,本次立案系针对林永贤先生涉及上述事项进行的专项调查,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国城矿业(000688.SZ):散户交易2宗违法,被罚3060万元


3月10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对樊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晖使用实际控制的44个账户组成的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其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2019年4月18日,扣除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1.20亿元。北京证监局对樊晖处以3060万元罚款。


证券公司


安信证券:投顾用五行分析股票,汕头分公司收警示函


3月11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南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投资顾问陈南鹏通过公司微信群中发布《仁者无敌-2022中国股市预测》并被转发的事件中,公司未严格根据内部制度要求对微信群消息进行监控管理,未对投资顾问相关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陈南鹏本人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决定书显示,陈南鹏制作并在公司微信群发布的《仁者无敌-2022中国股市预测》被转发并对外传播,相关预测对行业、市场的评论意见不审慎,将股票根据五行属性分类进行分析,投资建议不具有合理依据。


基金公司


湖南弘德投资:四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3月11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湖南省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资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业绩基准收益比例,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


四、基金产品投资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湖南正银投资:内控制度不完整等三项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3月11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湖南正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


二、档案资料保存不全,部分资料不完整。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湖南溪道资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3月11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湖南溪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湖南兴湘创富: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3月11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湖南兴湘创富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湖南森旗资产:公司档案不全等三项问题,被责令改正


3月11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湖南森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档案不全,部分资料保存不完整。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领睿资产: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3月8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陕西巨丰投资:销售人员向客户发送虚假客户交易截图,被责令改正


3月1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二是公司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未告知客户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职业资格编码;三是销售人员向客户发送虚假客户交易截图,存在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恒天中岩: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责令改正


3月1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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