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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下塘镇农业银行的开户行(长丰农村商业银行下塘支行电话)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1执85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孟祥胜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幸福村东圩组


身份证号:3401211963****5931


立案时间:2021-03-03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黄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良先、孟祥凤挖掘机租金576503.6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以576503.62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0二、被告黄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良先、孟祥凤的律师费17000元和诉讼费24960元;三、被告孟祥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良先、孟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5元,减半收取4992.5元,由被告黄士峰、孟祥胜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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