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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以无形资产评估为例




审查评估对象是否适格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换言之,只有“特许经营权”才是资产评估公司可以受理并进行评估的对象。在作者办理的案件中,需要评估的对象是某条物流线路20%股份的经营权价值,而该物流线路不是特许经营项目,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充分的市场竞争业务,不属于“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既然物流线路经营权不是《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所规定的可以评估的对象,资产评估公司本就不应当受理该项委托。




审查评估对象是否明确


评估对象明确与否是审查《资产评估报告》的前提,因为评估对象的财产属性决定了评估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据。实践中,一般都是侦查机关以委托的方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要在委托事项中明确写明需要委托评估的事项。在作者日前办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中,作者发现侦查机关出具给评估机构的委托书中并没有写明委托评估的具体内容。从《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上分析,侦查机关委托评估的资产应该是涉案物流线路20%股份的经营权市场价值,但资产评估公司在评估时错误的把评估范围确定为涉案物流线路截止评估基准日的经营权。这里的问题在于,“经营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存在百分之多少经营权这种财物,被告人从被害人处只获得了物流线路20%的股份,侦查机关应当确定的是20%物流线股份的价值,而不是物流线路经营权的价值。换言之,被告人是在取得被害人原持有的线路股份后因总占股较多而获得经营权,并不是从被害人处直接取得经营权。




审查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准则是否有明显错误或重大遗漏


退一步讲,即便认为上述物流线路20%股份经营权的市场价值为无形资产,属于可评估的对象,评估机构在评估依据的适用上也存在重大问题。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适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这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作者在办案时发现,《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依据的部门规章、行业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共计10余项,其中包括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准则》,但唯独遗漏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该评估报告评估的对象是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而资产评估公司却采用“企业价值准则”进行评估,完全是基于错误的准则编制的错误的评估报告。




审查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关注了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事实


本案中的《资产评估报告》是采用收益法进行的评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有:(1)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企业能通过不断地自我调节,使企业持续经营下去并保证其获利能力。但评估公司在进行评估时却忽略了影响评估结果的上述基础事实。


第一,涉案物流线路当时正处于多家公司的竞争状态之中,利润逐月下降,“未来预期收益”难以预测;第二,涉案物流线路的成本并未全部核算清楚,税费等应缴费用并未依规缴纳,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难以预测;第三,航运、空运、铁路运输等运输方式成本越来越低,对陆运市场影响很大,快递行业发展迅速,对物流行业冲击很大,“预期获利年限”难以预测。《资产评估报告》在对上述关键情况只字未提,反而基于“物流线路永续经营”这一错误前提进行评估,显然属于“重大遗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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