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合伙企业退伙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从被投资的企业撤资,是否一定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可以从被投资企业的性质角度来分析。


一是被投资企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要的形式就是公司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号)第一条之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也就是说,个人股东从公司制企业撤资,其收到收入总额减去原来实际的投入额(含税费)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被投资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主要形式是合伙企业等。合伙人退伙(即撤资),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在代扣代缴后退给合伙人的部分(即原实际投资额加上应分得的利润),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若是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