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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数(关于社保基数确定的规定法律)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社保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若您单位存在瞒报缴费基数的情况,您可以到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社保机构将会对您单位进行稽核,为您核定准确的缴费基数。


答复: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单位缴费比例为16%;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烟政发【2006】131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单位缴费比例为0.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3%,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依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烟人社发(2015)55号),单位缴费比例分八类,分别为0.24%、0.48%、0.84%、1.08%、1.32%、1.56%、1.92%、2.28%,职工个人不缴纳。


答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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