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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和免税有什么区别(零税率和免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免税发票的税率是“0”吗?从严格意义上讲,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一、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适用零税率,对应进项可以抵扣;免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计入交易成本,如果税务和会计上已经抵扣了,需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4、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二、免税行为:“税率”、“征收率”栏应填写“免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符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专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税率”、“征收率”栏应填写“免税”两字。



“免税”发票样张


三、免税行为:“税率”、“征收率”栏填写“0”的两个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税〔2014〕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2、《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税〔201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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