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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举例子)

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理解】


我国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对于非法人组织,基于其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清偿债务;若该部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中一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再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出资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责任,例如,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


与法人的民事责任特点相比,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有以下两个特点:


1.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与法人相似,非法人组织也是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区别在于,法人在其财产赔付完成之后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宣告结束,而非法人组织在财产赔付完成之后只是非法人组织财产责任结束,若此时债务仍未清偿完毕,非法人组织成员仍需以其个人财产继续赔付。因此,法人的责任是一次性的,其成员除出资法人的财产外,无须再负任何责任;而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是二次性的,其组织成员除出资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外,往往还须以其另外的个人财产负二次补充责任。


2.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与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性特点相反,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为连带责任,这是由非法人组织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非法人组织成立时并没有法定最低限额独立财产的要求,因此,在最终承担相关责任时,法律设定其对外责任是先以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负责,在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组织成员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独立组织与其出资人或设立人相分离,其民事责任问题就形成了组织与成员互不分离、互为连带、互相转承的法律关系。


本条规定有助于保护与非法人组织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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