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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个人发布(个人出租房屋信息发布平台)

“夜店小姐姐退房来捡捡漏”


对此,


租房是每一个外出打拼的人


租客退租后,


遗留物品属于个人隐私吗?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房屋中介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清理退租物品的过程中,接触和收集到了承租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依法属于履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义务人。退租人在承租使用租赁房屋期间,该房屋属于其私密空间,其个人退租后的遗留物品中,体现个人身份、性别、年龄、婚姻、生理状态、工作行业、爱好、位置、亲属等信息和生活隐私的内容,以及房屋中介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共同构成了其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中介公司拍摄租客遗留物


发布到网上,


并根据物品“讲故事”的行为,


是否侵权?


房屋中介在承租人退租后取得了合法进入承租人私密空间的权利,同时也取得了处置承租人遗弃物品的处置权,其清理房间物品作为废品进行丢弃、销毁等物权处置,如是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或征得承租人同意后,并无不当。但是,如果其将能够承载或体现个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私人物品以拍摄自媒体的方式公开披露,引起社会公众对承租人的不当评价,则构成了对承租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个别承租人不按照用途使用房屋、没有维护房屋设施完整等情况,如果房屋中介拍摄设施设备损坏、乱丢生活垃圾等场景时,没有拍摄到含有承租人姓名、昵称等信息的物品,没有泄露收集到的承租人的个人信息,没有拍摄涉及个人隐私的特定生活用品,不能使人对特定个人产生联系认定的,即不能认定侵害他人隐私权。


如果个人隐私被侵犯,


租客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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