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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020】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以上三个政策并不冲突,但从实践来看目前很多企业,特别是疫情期间的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对于政策的理解以及优惠政策的使用,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餐饮企业我们现在收到的发票会有开具免税的发票,也有开具3%的税率的发票或6%税率的发票,还有开具一个点税率的发票。


而当疫情结束后,对于3%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除了生活服务,交通运输,快递服务以外的收入可以开具1%的税率的发票,当然1%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2019年13号公告和2020年13号公告两个文件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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