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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专票开票人和复核人收款人是同一人可以吗)


看了上面的两个例子,我们就想问问,开具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到底可不可以是一个人



先看税法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27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查遍这一条发票开具的规定,我只找到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没有填写开票人发票就属于不合规发票,税前不能扣除,所以财务有权拒收,可是有规定必须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吗?有明确规定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为不同的人员吗?


显然是没有的,有人和说:肯定在某些条款里规定了,我对他说,你没有资格和我讨论这个问题,你如此肯定,你拿出条例来,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我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你管得着吗?


又有人提出来某省地方税务局曾经明文规定,我觉得你又在说谎,还是看看上面的第四条,最后一句: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明确了省以上税务局机关才有这个权利,其他人即使你显得,你也没有这个权利。


再说凡是做过财务的都清楚,在专票认证时有没有因为开票人和复核人一致就认证不通过呢?我想这个单位每一个财务人员心中都应该有数吧?



从会计法角度考虑,有没有这一条规定呢?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新版《会计法》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是非常考虑业务实质的,有很多企业根本就没有条件设置那么多会计岗位,如果非得按照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设置岗位,那么至少的三个岗位,可是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设置如此多的会计岗位,纯属吃饱了撑的,浪费钱,这也不符合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啊


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如果能提出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不能为同一人的财务人员,那么足以反映出自己不仅仅财务水平低下,同时也折射出经营视野的欠缺。



其实,国家在设置发票的这三个功能,只是从一个简单的原始凭证的角度考虑,很简单企业业务流程或者是平时的财务流程就是这样,有人粘贴原始凭证,有人收款,有人审核,如果你不相信,拿出你单位的费用报销凭证,看看有没有这三个功能?自己反思一下对于日常的费用报销是不是这样一个流程,这只是处于企业内部控制而言


可是难道没有这么明确的分工,企业内控就真的不好吗?我看不见得,有很多企业就是一个会计,一个出纳,也做得很好的,即使这样会导致人家的内控不好,那也是人家的事,即使对方倒闭了,也没用你捐款不是?


所以,结论就是开票人必须填,但是与收款人、复核人到底是怎么样的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要听风就是雨,这不是财务的作风,财务的作风是严谨,而不是猜测和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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