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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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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一罚〔2020〕25号


XXX石场:(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06年应补缴增值税10000.00元;2012年应补缴增值税3985.0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3985.00元。


2006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83.33元;201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040.46元;2014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6022.72元;2015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6663.87元;2016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291.62元;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82102.00元。


2006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元;201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16元;201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8.43元;2015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00.44元;2016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4.16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04.19元。


2006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0元;201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3.48元;2014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55.28元;2015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201.31元;2016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52.46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312.53元。


你单位2012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2.32元;2014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6.85元;2015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800.87元;2016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68.30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0008.34元。2006年应补缴资源税1167.81元;2012年应补缴资源税2295.86元;2013年应补缴资源税3604.12元;2014年应补缴资源税4957.21元;2015年应补缴资源税99868.78元;2016年应补缴资源税6448.89元;合计应补缴资源税118342.67元。


2006年应补缴印花税35.00元;2012年应补缴印花税70.81元;2014年应补缴印花税152.90元;2015年应补缴印花税3080.30元;2016年应补缴印花税198.91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3537.9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超过五年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已补缴2014年度至2017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款870978.21元一倍罚款870978.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903.03元一倍罚款4903.03元;资源税税款111274.88元一倍罚款111274.88元;印花税税款3432.11元一倍罚款3432.11元;合计罚款990588.2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90,588.2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依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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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1〕93号


哈尔滨居然之家XXX软床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23XXXACNE6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2年7月至2018年6月经营期间未按照实际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造成少缴增值税684835.6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576.49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1581.87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4387.91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91214.43元。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你单位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属期少缴的增值税397576.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850.98元、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少缴的个人所得税494255.64元税款,税款已超5年,不再进行处罚。


相关证据:收银明细数据、询问笔录、征管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经营所得少缴的增值税287258.76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143629.38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725.52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10362.76元;少缴的个人所得税396958.78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198479.39元,罚款合计352471.5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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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4日,楚江新材(证券代码:002171 )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披露:







楚江新材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 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 号)。




清远楚江2011-201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 2019 年 3 月 12 日起对清远楚江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了逃税罪出罪的例外情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1:一般地,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应依法给予补税、滞纳金,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超过5年被税务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提醒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只是未采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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