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1〕8号
各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创业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解读材料
一、
本市范围内重点群体税收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最好惠政策?
城市(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扶持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好的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今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政策告》(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将2019年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截至期限由原来的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