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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怎么清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怎么核算)


年度中问企业终止经营,应怎样核算、申报所得税?


正常经营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纳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清算结束后,企业办理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处理,无需汇算清缴。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小微企业是否有正常经营期和清算期的划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适用对象中,除了行业性限制外,只规定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条件,没有对所处期间的限制。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小微企业对象是什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企业所得税申报口径是否相一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表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均将“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列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中,填列方式相一致。


因此,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清算期间没有排他性,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需要注意把握适用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区间。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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