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天津市税务局自然人注册识别码(天津税务自然人注册收不到验证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稽罚告〔2021〕21号


天津×××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MA06×××Q3N)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8年5、6月份累计对外开具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271份,涉及金额26915551.06元,税额4306489.02元,价税合计31222040.08元,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10600743- 10601013,并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你单位有符合生产经营及货物存放的办公场所,取得发票中未见水电、运费、办公用品等支出,且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为0,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你单位已于2021年1月25日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纳税人,于2021年4月1日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进销不符,且资金流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情况,与下游天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发现直接资金往来,与下游天津×××工贸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呈现资金来源不明以及快进快出等现象,且资金出现回流。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1份,涉及金额26915551.06元,税额4306489.02元,价税合计31222040.08元,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10600743- 10601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拟对你单位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