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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提出问题:预算编制过程中未按照实有人数人员编制申报预算经费,存在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基本事实:A学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A学院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审批享有人事编制的人数为1920人,包括各级教职工及基层行政工作人员,A学院在编制2019年度部门预算时考虑到学院未来发展及招生人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2019年度会增加教职员工50人及基层行政工作人员20人,按照1990人申报人员费用及日常办公经费,导致日常一般性支出预算增加280万元。


2、A学院某专业承担国家重点实验任务,A学院为增加研究资金来源,虚构的5项目临时性实验备用金预算编制列入金额为1200万元,审计发现2019年度相关临时性实验备用金未发生实际支出,A学院将其变更为其他项目支出。


3、A学院教职工食堂除承担教职工用餐功能外,将餐厅内富余的营业房用于对外出租用于其餐饮经营,以丰富教职工用餐品种及日常购买性支出经营场所,每年固定租金约为200万元,相关收入未纳入预算内管理,也未缴纳相关税费。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2.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八条 (四)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第71号令)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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