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个人所得税规定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什么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


7月16日,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按持有期限实施三段式税收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政策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在财税〔2014〕48号表述等同于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至财税【2015】101号规定: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的不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持有不同时间取得股票时转让时的时间计算:转让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案例分析


张某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2万股,其中1万股为2019年1月1购入,另1万股为2019年3月1日购入,2019年1月30日收到股息每股2元,共计4万元股息,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张某在2020年2月1日售出1.5万股,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其中1万股已经超过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5千股超过半年不到一年,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税率,即5000*2*50%*20%=1000元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另外,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