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进一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征收与否与土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无关,重点在于土地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一般来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租用人没有取得土地权属,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租用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在纳税人的认定上,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的单位或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一手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比如A公司将在承租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临时厂房租赁给B公司使用,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为B公司,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为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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