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他们公司法务提供了两套建议:1.同时签2份租赁合同,每份签20年;2.签一份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写上自动续期20年。其实这两个建议都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20年。对于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对于“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同时签2份合同也有风险,因为第2份合同的开始时间肯定是第一份到期后的时间,也就是20年后的时间,请问20年前的笔迹和20年后的笔迹一样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