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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形成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无形资产内部研发加计扣除摊销 暂时性差异)

在一次高新直播课中给大家出了一道题,发现大家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理解各有偏差,计算出的结果自然就不同了!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对于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企业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举个栗子来说明一下:


假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月自行研发的项目达到预定用途转为无形资产。价值为10000元 ,受益期限10年。


根据税法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怎么理解这句话?该无形资产2020年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实务中很多会计对此理解有误。


允许扣除175%,无形资产成本10000元,是不是可以税前扣除研发费用10000*175%=11750元?


这样去解读政策并操作,就大错特错了!无形中企业就有涉税风险了。


解析:


无形资产在2020年1月增加,按受益期10年摊销,那么2020年摊销金额为10000/10=1000元,是在此基础上去计算加计扣除的比例的。


即根据税法规定:


2020年允许税前扣出的研发费用为当前摊销金额1000*175%=1750 元


由于在纳税调整之前,该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已摊销了100%部分,然后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减75%部分,实际上就是税前扣除了100% 75%部分,也就是我们理解的税前允许扣除175%,但是调整只调减75% 。


假设无其他调整事项,汇算清缴时,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1000*75%


这样每期税前多摊销75%部分,最终在10年受益期内就是多摊销了无形资产成本的75%,合计无形资产税前摊销的金额为成本的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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