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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摘要】


本文通过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流程的描述,梳理出基本工作流程中的法律节点,并对蕴藏其中的法律风险予以揭示。


【关键词】


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律依据


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流程时,参考的法律法规主要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5.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6.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高校、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工作流程


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第十五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工作流程


(一)修改学校章程


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党的建设;(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二)重新办理登记


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第七条)。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工作流程


(一)名称预先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决策机构通过“选择登记决议”,由所有董(理)事签字确认。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凭有效的决议书可以到学校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以下同)预先登记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出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1. 学校字号保留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部分学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已经形成良好的“字号”,具有一定品牌价值。当举办者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时,需要在企业名称中保留原来的字号,此时必须根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保留原字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字号,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不予通过。


2. 举办者出资比例


当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及持股比例应当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及其出资比例一致,注册资本应当与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注册资金)保持一致。


3. 分割登记


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在分类登记时,举办者拟将其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开展财务清算


现有民办学校依法成立财务清算小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院长、园长)、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清算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财务清算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明确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各类资产的权属、金额及债权债务情况,形成《财务清算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对《财务清算审计报告》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认可的决议。


1.《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应当说明:清算事由、清算基准日、债权类科目、债务类科目、固定资产类科目、限定性净资产科目、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等。


固定资产类科目:


各类固定资产应按照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财政性经费投入、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再投入)进行分类梳理,按照各类固定资产账面金额进行实物盘点并登记造册,做到账实相符。审计报告中应明确每一项固定资产的名称、入账金额、购入(建造)年份、存放位置、资金来源、资产使用人、资产编号(若有)。如有差异需说明原因。在建工程参照以上办法处理。同时,若有账外资产须单独造册并书面说明原因。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1)开办资金:明确举办者名称、举办者出资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举办者变更情况、相关验资报告文号。


(2)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项目名称、资金拨付时间、资金用途、历年收支情况、账面余额。对财政性经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应明确资产名称、目前状态、原始价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


(3)社会捐赠:明确捐赠人、捐赠用途、近三年度收支情况、账面余额。


(4)其他限定性净资产:明确资金来源(办学积累、社会捐赠、财政性经费投入、举办者出资)、限定用途、近三年度收支情况、账面余额。


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明确资金来源(办学积累、社会捐赠、举办者出资)、近三年度收支情况、账面余额。举办者曾取得合理回报,还应明确历年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


2.《决策机构决议》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当作出书面决议,对相关事项要做明确认定。


(1)认可现有学校的举办者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所在地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相关法规,选择营利性法人性质。


(2)承诺现有学校提供的用于财务清算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可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结果。


(3)承诺现有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办理公司法人登记、资金资产划转、资产过户、对内对外经济关系划转、劳动关系转移等后续过渡手续。


(4)承诺完成现有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手续后,向民政登记机关依法、及时申请注销现有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5)承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转设手续,将按规定及时上缴仅限用于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过渡手续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 资产性质认定


1. 举办者出资认定


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学积累、财政投入(补助)、捐赠收入等不得作为举办者出资。也就是说分类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是不能包括办学积累、财政投入(补助)、捐赠收入等。


2. 资产承继交付


经清算确认的所有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债务资金等形成的资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承继,必须全额用于该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其中实物动产应及时交付,货币资金应及时转入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在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后一定期限内变更至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


3. 资产认定依据


(1)举办者出资


按照设立申请、办学协议、学校章程、验资报告、法人登记证书、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认定。


(2)财政拨款


依据财政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账有关单据、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认定。对财政性经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应明确资产名称、目前状态、原始价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不列为财政拨款。


(3)社会捐赠


依据捐赠合同、资金到账有关单据、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认定。明确捐赠用途、近三年度收支情况、账面余额。


(4)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


净资产中除举办者原始出资(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外的部分,应结合历年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资料认定。


(四)过渡手续的《办学许可证》


1.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决策机构决议等材料,明确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领《办学许可证》。


2. 对于已领取仅限用于办理过渡手续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原《办学许可证》仍然有效,过渡期学校的招生收费、教育教学等活动,以现有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法人主体)名义开展。


(五)公司登记注册


1. 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法人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 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


(六)公司法人主体承继资产及债权债务


在举办者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该民办学校性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为公司法人,此时会发生资产重组、资产过户、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


1. 资产重组


公司法人主体合并现有民办学校时,现有民办学校的资金、资产及其权利、义务由公司法人主体承继,公司法人主体及现有民办学校均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2. 资产过户


现有民办学校具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权属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房屋、土地以及其他资产的过户手续,将权利人变更为公司法人主体。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3. 债权债务关系


现有民办学校应当将对内、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变更为公司法人主体,包括教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保险关系、对外合同关系等。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当教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向教职工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教职工有权请求把在民办学校变更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年限。


4. 分立要求


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当现有民办学校为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举办者拟将其中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应依法分立后再进行分类登记。部分地区主管部门要求分立时应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分立后的民办学校之间分担债务,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仅承担自身义务教育办学产生的债务。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民事主体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根据成都市《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分立后导致高中阶段学校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举办者书面承诺(附可行性方案及佐证材料)自分立之日起3年内达到办学标准的方可分立,在此期间可租用分立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资源,但不得扩大办学规模。”


(七)补充财务清算


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过渡阶段的补充财务清算工作,对上一次财务清算至今的资金资产等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形成补充《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八)申请正式《办学许可证》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递交补充《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公司法人主体承继资金、资产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材料,申请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


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或者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由专家或者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批复文件,颁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收回仅限用于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过渡手续的《办学许可证》及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九)申请变更登记


举办者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经营范围变更为按照正式《办学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


(十)注销税务登记及法人登记


1. 现有民办学校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2. 现有民办学校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凭许可机关注销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证明、《清税证明》等材料,依法注销现有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十一)变更土地权属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应当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划拨土地转为有偿出让土地的变更手续。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选择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需转移给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后方可列入清算范围。列入清算范围的土地资产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营利性学校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举办者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可通过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团队研讨过程中,收集参考了以下文件:


[1]《成都市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


[2]《黑龙江省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工作流程》


[3]《绍兴市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


[4]《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


[5]《山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6]《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7]《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8]《西安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9]《浙江省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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