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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关联交易规定的认定关系图(关联交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

一家公司里


出资人都有哪些行为规范


有哪些需要规制的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又如何定义?


这一连串关系


是否让你有些疑惑


往下看



之前我们学习了什么是非营利性法人,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出资人及关联关系规则的相关知识。


嘉宾


朱晓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讨会理事兼副秘书长


嘉宾


张韬 律师


出资人行为规范


《民法典》总则编第83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权力应承担内部责任


《民法典》总则编第83条第一款对有关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约束,若出资人出现滥用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另外,小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大股东有滥用权利的行为,切实侵害到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直接对大股东提起诉讼。


股东滥用权力应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83条第二款,出资人滥用权利是指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侵害了外部债权人的权利,此时公司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滥用及其责任


股东权利滥用分为:


·自益性权利的滥用。自益性权利如分红、分配利润。


·共益性权利的滥用。共益性权利如股东开会时的表决权。


超出权利利用的边界就可能造成滥用权利。例如,在没有特殊诉求的情况下,某位小股东为不正当目的翻阅公司账目,滥用知情权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就属于权利滥用。


案例:2016年,北京玛尔比恩早教东坝店突然停业,家长们要求退钱。现任店长表示接手早教店后发现被前股东骗了,不得已才决定闭店。79名家长将前股东与现任股东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前股东涉嫌逃避债务,一审判决解除早教机构与家长的课程服务协议并清偿79位家长的课时费,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前股东收取的课时费进入其个人账户,财务混同在一起,违反《公司法》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中,前任股东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收款,造成公私财务混同,属于滥用权利,侵害了公司的权益,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数额过大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在公私财务混同之前,股东转让了股权,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电视剧中,一公司大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后被公司其他股东发现。


私自挪用公司资金需承担什么责任?


若剧中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则这名股东的行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若属于国企,在一定条件下罪责会加深,可能会涉及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第84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关联关系?


《公司法》第216条第(四)项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对关联关系要持客观态度,有利益抵触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减损的关联关系,是法律严加规制和管理的关联关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关系规则


关联关系规制是为实现利益平衡


广义的关联关系:有任何关联都可以称为关联关系。


狭义的关联关系:《民法典》第84条规制的负有特殊义务的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直接管理公司财产,有十足的控制地位来利用或者滥用自己这样的地位来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制关联关系有利于维护公司秩序,实现利益维护和利益平衡。


从宏观上看,关联关系有主体关联和利益关联两个层面。现在很多公司有子公司,这种关联关系有助于交易稳定,受到其他市场的冲击或者不正当竞争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关联关系是一体两面的,存在有利的一面,也有危险的一面,要扬长避短。


《民法典》扩大关联关系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中规定关联关系意义重大,公司虽是营利法人的主流形态,但还存在其他非公司形态,如果只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意味着非公司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营利法人就无法适用关联关系规则,但是用关联关系来侵害法人利益的行为存在于所有的企业形态中,因此将《公司法》的规定纳入《民法典》,扩大了关联关系的适用范围。


辩证看待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即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在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际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使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辩证看待关联交易


公司高管和自己亲属的公司做交易就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更注重交易是否公平。


关联关系是公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关联关系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纽带。关联交易在理论上分为无利益抵触与有利益抵触两种,若构成了公司利益实际减损,法律就要规制这种有利益抵触的关联关系。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案例一:利用关联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一拨人马两块牌子”,利用第一个公司来进行交易,利用第二公司来逃避债务。在诉讼中,把两个关联公司都作为被告起诉,就能防止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权人追责。


案例二:三家公司看似独立,但是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混同,便认定它们存在关联关系。在破产时,三家公司是实质合并破产,即由于有关联关系而一起走向死亡。


如何规避关联交易中的风险?


在关联关系实施的过程中,如果要避免关联交易被规制,就要按照《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使之成为合法的关联交易。




现场提问


现场观众:与公司老板妻子进行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吗?


朱晓娟: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老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法》规制的关联关系主体类型之一。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关联关系导致公司利益的损害。如果该交易经内部决议一致同意,且价格公平,就没有问题。


现场观众:股东发现公司高管滥用权利怎么办?


张韬:股东或者职工都有权利对公司高管进行监督,若发现公司高管有滥用权利的行为,在符合10%股权以上的股东等条件下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若上述监督与投诉等行为均不起作用时,可以进行起诉。


线上观众:担任名义股东,出事需要担责吗?


朱晓娟:必须担责,这样的行为实际是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间的关系,需要区分内部和外部。于内部而言,可以免责;于外部而言,作为名义股东在相关部门的登记册上有名字显示,债权人对具体情况不清楚,在公司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名义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张韬:这位观众属于显名股东,不论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设立公司都是有风险的。


线上观众:员工因关联交易造成企业损失,要赔偿吗?


张韬: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关联交易,对员工来说应当是应知的或者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责任。


若普通员工代行高管职务,如果没有履行高管的经营禁止限制或者高管的关联交易限制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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