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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农商银行的开户名称是什么(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名称是什么)

张开骏


关于侵犯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及绑定银行账户资金的犯罪定性,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等争论。对此需要解决以下关键事实和法律焦点:厘清第三方支付的技术原理和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被害法益及其主体(刑事被害人);准确认定造成法益侵害的关键行为;解决争议最大两类罪名(盗窃罪和诈骗犯罪)之间不容回避的机器系统程序能否被骗问题。这几类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都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主要理由是:刑事被害人是持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关键行为是行为人将第三方支付账户或绑定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给用户以外之人的操作行为,而不是获取支付账户和密码等行为;机器和人工智能等不能被骗,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也没有被骗,侵财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规范构造;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不属于司法解释认定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等。


网络时代财产犯罪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尤为突出。有些案件对财产犯罪的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例如,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这一类案件的定性分歧很大,学界和实务界出现了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等不同观点的热烈争论。为此,有学者创新三角诈骗理论,认为“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也是三角诈骗,而传统理论认为,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产。也有学者主张重新阐释侵占罪构成要件,将“遗忘物”扩大解释为非基于委托关系而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包括狭义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偷换二维码案中的支付款符合侵占罪对象;行为人对非法取得的商户财产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的符合侵占罪本质。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类型多样,远远不限于偷换二维码案。在新的社会背景和犯罪形势下,哪些财产犯罪的刑法理论需要坚持,哪些理论需要突破和创新,创新的路径选择是什么?这是刑法学界面临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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