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斯蒂芬·斯格利斯特(Stephan Sigrist)也指出,数字技术本身并不构成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战略目标,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海量数据与算法、虚拟通信等相结合,将重构金融服务的内容,重定运营规则、重建组织结构、重造产品。如果仍将金融服务模式局限于通过智能手机向私人客户和投资者实时推送市场资讯或推荐产品等方式,将无法帮助客户正确做出长期决定和评估风险,也很难增加投资收益。况且,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对金融服务提供商来说,更加关键的还并非个人需求,而是海量数据所蕴含的社会需求和总体倾向。如果无法赢得广泛的公众信任和社会认可,无论是加密货币,还是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投资方案都将毫无意义。因此,金融服务提供商在开发和设计产品时,应当将自身定位为借助新型数字技术服务客户,实现社会创新的合作伙伴,而不仅仅是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的专家。同时,金融服务提供商还需要改变过往依靠增加营业网点和产品数量提升收益的发展思路,转为通过应用新技术持续改善客户体验,高效、精准分析客户行为数据流,在智能运营中贯彻数据驱动决策,进而实现数字化商业模式的创新,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在此基础上,斯蒂芬·斯格利斯特(Stephan Sigrist)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商至少应该朝三个数字化转型的宏观战略方向努力:首先,要以前瞻性的眼光来理解新兴技术,将相关机会和挑战转化为业务,并融入社会框架中,变为社会创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要预见用户和社会对未来的需求,将市场进步与社会进步相融合。保险公司和银行曾经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包括在第一次或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为铁路网络建设、养老等社会项目提供资金。展望第四次工业革命,金融服务业明显需要向以数据为基础且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过渡。这需要金融服务商以用户为本,敏捷地捕捉社会总体需求,进行前瞻性投资和布局,而不是停留在解决个人或组织的财务关切。第三,发展跨领域的网络,建立高效数字业务平台,将各种金融创新方案整合到一起,并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设立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促进互操作性。同时,金融服务提供商还需要响应人们对 “数字福利”的普遍需求,与公众共同谋划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新。
数字信息科技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产品体验,事实上也是总体社会创新和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早期的金融技术手段更新、数字化金融渠道建设,到现在朝着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与用户体验、构建数字金融新场景等“深水区”挺进,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对金融服务提供商提出了更为多元的变革要求和远高于技术创新的挑战。必须确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战略,才能准确洞察用户和社会对创新金融服务的真实需求,前瞻性部署金融新技术应用,引领有效、向善的数字化转型。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