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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开户法院能查到吗(查农村商业银行的开户行怎么查)


经过两年多的诉讼,房地产承包商邓友江赢了一桩民事官司。依照终审判决,今年下半年,邓友江所属的公司可获得一笔总价860余万元的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


为避免执行难,本案立案之初,邓友江向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5个银行账户的共计500万元的限额冻结及一批住宅房源的财产保全。相关《民事裁定书》及本案承办法官的解释性谈话纸质记录均载明,被告一个未解封的账户,“资金在420万元内予以冻结”,“已经冻结了420万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邓友江被执行法官告知,这个本该被冻结了420万元的账户,现在现金余额却不到10万元。10月9日,邓友江持法院调查令至柜台查询该账户银行流水,发现这个账户自始至终就没有所谓的“420万元”。



▲邓友江


这个“空壳”账户的出现,直接导致邓友江胜诉的官司面临执行困难,据此邓友江认为,是承办法官的“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这种局面,其愤而多渠道投诉、举报。


10月27日,邓友江接到楚雄州纪委州监委电话答复,称其投诉函已交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赢了一桩民事官司】


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诉被告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楚雄州中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2018年6月26日、2019年11月13日进行公开审理。2019年12月17日,楚雄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中原告四川华远公司所承建的住宅楼


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华远公司声称的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3月10日,华远公司与云南诗阳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诗阳公司将位于楚雄市丹麓小镇一期Z18、19、21、22、23、24、25、26栋住宅楼,CK6-1、6-2、8、9、10、11栋地下室车库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华远公司施工。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约定在工程初验时,诗阳公司支付至发包人核算认可价格的70%,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约定期内结算尾款,并同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同期贷款利率。


华远公司称,在承建过程中,诗阳公司多次不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2017年7月31日,华远公司承建工程经过诗阳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备案。2017年12月1日,华远公司将全部结算资料交付给诗阳公司,依照约定,诗阳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底前结算完毕并付款,但诗阳公司并没有完成结算,也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12744854.50元。


邓友江是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中华远公司一方的实际执行人。他称,近年来,华远公司中标工程所属的丹麓小镇人气爆棚。工程完工后,华远公司因需支付农民工工资,向诗阳公司多次催讨尾款未果,不得已将诗阳公司告上法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代号为(2020)云民终638号的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诗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远公司支付工程款8603628.22元及利息。华远公司在工程欠款8603628.22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申请了一次财产保全】


邓友江告诉红星新闻,因证据齐全,华远公司赢这桩官司,“只是时间问题”。但为保险起见,避免官司胜诉后执行难,防止诗阳公司财产转移,他在2018年4月本案立案后,即向楚雄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年4月24日,华远公司将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全部提交至楚雄州中院,并于2018年5月21日缴纳了对应的保全费用。2018年11月12日,楚雄州中院作出了(2018)云23民初24-1号《民事裁定书》。邓友江指出,按规定法院当时就应该作出裁定,“可它整整拖延了半年”。


(2018)云23民初24-1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告华远公司诉被告诗阳公司一案,申请人华远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诗阳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查封“丹麓小镇(二期)双鱼座”中未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登记的住宅房源31套。以上全部财产查封限额合计17183343.54元(注:银行冻结5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楚雄州中院认为,华远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相应裁定。


诗阳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诗阳公司称:24-1号裁定书冻结了诗阳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冻结资金限额500万元,导致诗阳公司无法正常资金运转。查封的31套住宅均被业主认购,其中18套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剩余13套签定了认购协议书,如果继续查封必将导致诗阳公司违约而与众多业主产生更多的纠纷。


诗阳公司还称,本案诉争项目确定了合同价款为45354151.49元,应支付工程进度款90%为40818736.34元,已支付44810000元,华远公司并无异议。在华远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不存在减少工程量的前提下,以中标价、合同价为依据,云南诗阳公司已多支付了3991263.66元。不过,华远公司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


2019年1月17日,楚雄州中院在未告知华远公司情况下变更了保全物,并作出(2018)云23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诗阳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楚雄兴彝村镇银行的4个账号及31套房源被解封,作为置换,诗阳公司位于楚雄市丹麓小镇的一处商业综合体被查封。


【冻结了一个“空壳账户”】


邓友江说,在这个过程中,云南诗阳公司一直有一个银行账户没有解封。根据24-1号《民事裁定书》,这个未被解封的账户,开户行为楚雄兴彝村镇银行鹿城支行,账号为3016621000032922,该账号内的资金“在42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最后一份裁定书,仍注明“42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另据楚雄州院于2019年12月2日所作的(2018)云23民初24-4号《民事裁定书》,因此前裁定的冻结期限到期,故作新的裁定,对账号为3016621000032922的账户内的资金在42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一份书面材料显示,此前的2019年11月26日,本案的承办法官之一蔡建华与华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律师,就相关裁定进行释明答复时称,银行账户已经冻结的420万元及查封的商业综合体,合计的财产“完全能确保今后案件执行”。



今年9月,此案终审后进入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告知邓友江,账号为3016621000032922的账户上,并没有所谓的420万元,而只剩下98989元,“当时我们很震惊,也就是说,这是一个空壳账户,上面根本就没有钱。”邓友江说。


邓友江需要弄清楚,过去两年中,这个法院声称已经冻结了420万元的账户,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在取得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后,邓友江于今年10月9日,到楚雄兴彝村镇银行鹿城支行查到了该账户的对账单明细。


对账单显示,在2018年11月12日法院第一份财产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该账户即有一笔110万元的进账,当日及次日,该账户即相继划出50万元及60万元。2018年11月13日,该账户有一笔80万元进账,次日一笔80万资金划出。2018年11月15日,账户有一笔20万元的进账,当日及次日,一笔2万元及18万元的资金划出。此后该账户无资金划出,但每隔三个月有一笔三千余元的利息进账,至今年9月29日法院扣划时,账户余额为98989.08元。


邓友江说,对账单明细可证明,法院所称的冻结了“420万元”的账户,在第一份裁定下达时就已经是一个子虚乌有的“空账户”。其称,“42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的意思是,该账户的资金,在420万元以上的部分才能划出,但裁定作出时,该账户内并无420万元,此后进入的资金也未冻结可随意划出。


“法院这是冻结了一个没有钱的账户,解封了本来有钱的4个账户。”邓友江称,法院还将云南诗阳公司自己鉴定的不能销售的自持物业进行了置换查封,解除了原来有利于执行拍卖的住宅房源的查封。


【审理法官称“履行了职责”】


邓友江认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存在失职渎职问题。


在10月中旬邮寄、面呈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等部门的投诉件中,华远公司认为,相关法官在财产保全阶段向当事人通报错误、虚假的查封信息,解除已经查封款项的账户及变更查封标的,对应当查封的账户未查封,导致该账户内资金在查封后自由转出,现到执行阶段后,反映人才发现本该保全的现金账户与当初通报的420万元余额不符,这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得生效判决面临执行困难。



▲终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四川华远公司可获得860余万工程款及利息,可该判决目前面临执行难


华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强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其与法官蔡建华沟通时,得到的答复仍是“账上有420万”。2020年9月29日,邓友江向蔡建华法官追问这“420万”的去向问题时,蔡建华法官在电话里的回复为:这笔钱“是冻结着的”,“没有的话,要去问执行局”。


这420万到底存不存在?相关账户究竟有没有冻结?对此,蔡建华法官于10月28日回复红星新闻,详细采访需要到楚雄州中院走流程。因其是被举报人,其称,该案由楚雄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其间涉及到的财产保全等问题,“有相关的在案证据(作解释)”,“我不是当事人,我没和任何人发生任何关系,我这是履行职责”。至于该案现在面临的执行难问题,蔡建华称,其是审理法官,不是执行法官,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10月27日,邓友江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中心,追问其信访函的进展。窗口工作人员称,现在法官独立办案且是办案终身负责制,“谁承办,谁就应该出面解释,法官不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解释,这的确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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