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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条151(公司法150条和151条)




案情疑问二:B具有起诉资格的请求权基础该如何选择?代表之诉?直接诉讼?


案情回答:直接诉讼,《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股东履行前置程序之后便可以提起代表之诉,但是针对内部的代表之诉的要件应该是:董高 执行公司职务 违反规定 书面请求。而本案中A作为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虽然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但是增资行为以及抽逃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所形成,故而股东代表之诉的前提要件就未能满足。


反观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A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B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那么B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明确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所以即便存在前置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也应该查看是否具备书面申请后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在极端的情况下,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主体独立或者说公司内部机关完全失灵时,也不应该以未履行前置程序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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