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普通门诊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日不超过60元),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每人每年420元(每人每日不超过42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费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等不属于普通门诊统筹范围。
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后,参保居民应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申请补助,在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自愿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查、县医疗保障局批准的程序认定。
据悉,实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将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全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率。